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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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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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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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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桓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桓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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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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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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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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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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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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