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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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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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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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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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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查封、冻结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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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查封、冻结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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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查封、冻结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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