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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郁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郁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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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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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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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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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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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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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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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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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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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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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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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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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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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甲、顾某乙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甲、顾某乙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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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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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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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王某某盗窃案)_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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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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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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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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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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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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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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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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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到案后真诚认罪、悔罪,赃物被悉数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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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六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蒋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并道歉,主观恶性不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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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吴某某等盗窃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刘某某)_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明知万某某收购的原煤系被盗赃物,仍然为其装运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情节较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真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刘某某积极返还所得赃款,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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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到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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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系初犯,且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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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张某某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得到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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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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