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是我国劳动合同法针对恶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逃避用工责任的不良企业所设立的一项惩罚性赔偿措施,其本身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鉴于双倍工资的前述性质,其计算基数当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予以确定。现盛某主张其工资组成部分应包括提成工资,本院认为,提成工资并非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不应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判令香河食品公司支付盛某2017年7月30日至2017年9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5,600元,经本院核查,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同理,根据盛某月工资标准及考勤记录,一审法院判令香河食品公司应补足盛某2018年7月工资差额金额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至于盛某加班工资的主张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是我国劳动合同法针对恶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逃避用工责任的不良企业所设立的一项惩罚性赔偿措施,其本身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鉴于双倍工资的前述性质,其计算基数当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予以确定。现盛某主张其工资组成部分应包括提成工资,本院认为,提成工资并非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不应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判令香河食品公司支付盛某2017年7月30日至2017年9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5,600元,经本院核查,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同理,根据盛某月工资标准及考勤记录,一审法院判令香河食品公司应补足盛某2018年7月工资差额金额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至于盛某加班工资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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