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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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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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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敲诈勒索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又系初犯,且已退赔并获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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