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可以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相互并不排斥。为此,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害职工和人身侵权的被侵权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赔偿权利人即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获得双重赔偿。结合本案,袁显兴与被告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袁显兴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且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虽然侵权方已经赔偿,但不影响原告依据劳动合同主张工伤赔偿,所以被告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权利人即本案原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原告主张的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等四人通过商业保险理赔获得的钱款,系因海中物流公司为刘扣清购买商业保险而产生,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无涉。刘某某等四人主张海中物流公司先期支付的11.5万元系工资,海中物流公司否认,刘某某等四人亦无证据证实,本院难以采信。一审法院将上述款项自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予以抵扣,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吴必兰、李海霞、刘涛共同负担人民币5元,上诉人上海海中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元。鉴定费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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