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阎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阎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温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佘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佘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辛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滋事,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并随意殴打他人,致人伤物损,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马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已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国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到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酒后为逞强好胜、发泄情绪,与人结伙,聚众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伙同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已经谅解,且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