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公司从二建公司处承接工程后,又将分包工程肢解后非法转包给无劳务施工资质的王方某施工,王方某与杨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当属无效。合同虽无效,但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杨某公司仍应参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审理中,杨某公司对于王方某主张的欠付工程款无异议,并表示同意支付,本院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74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方某系从杨某公司处承接的涉案工程,其要求二建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无合同依据。根据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当事人陈述,现二建公司尚欠杨某公司工程款,故二建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王方某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两被告均不同意承担,原告与杨某公司又未约定原告聘请律师所发生的律师费由杨某公司承担,故王方某要求两被告支付该项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工二建提交了《授权委托书》等借以否认原告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但通过庭审查明被告杨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处于限制人身自由状况,而授权委托书中原告的身份是特别授权代理人,代理人并不等同于公司员工,之后原告代表杨某公司的签名也仅是履行代理人的职责,被告建工二建也未向本院举证证明原告与被告杨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关系。相反原告在双方争议发生前已经有支付劳务人员生活费和人工的相关银行支付凭证,这些劳务人员的身份得到了被告建工二建的确认,所以原告史海军符合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被告杨某公司将系争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原告,故原告与被告杨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无效。原告要求被告杨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为2,811,011.60元,返还的履约保证金75万元,被告杨某公司无异议,而被告建工二建确认尚欠被告杨某公司工程款2,811,011.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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