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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清与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孙明清与被告纪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关于利息,借据实际约定利息过高,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院予以认定。关于2011年10月13日至2012年10月5日利息,原告主张以40000元为基数,计算355天,共计9336元,未超过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认定。关于2012年10月6日至2015年5月7日的利息,原告主张以20000元为基数,计算940天,共计12361元。故原告主张剩余利息为9336元+12361元-4000元-2000元-1500元-2500元=11697元,未超过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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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付某某与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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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与高红星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被告也作为中科分公司的负责人管理中科分公司,并承接了一系列的工程项目,双方实际存在承包关系。原告和被告在审理中也一致确认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仍按照《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继续履行。原告现依据被告未按约缴纳管理费主张解除《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亦认可其未能缴纳原告诉请中主张的几个项目的管理费,但不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由于《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已经约定了在被告未能缴纳管理费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解除合同,现被告也认可未缴纳管理费,故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原告的主张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分公司承包经营合同》。  对于原告主张的管理费,第一项管理费为上海宝山项目项下的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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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上海周某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李某某辩称其与周某公司之间存在脚手架搭建合同关系,但其未提供书面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周某公司亦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故周某公司不负有支付李某某搭建脚手架价款的义务,本院对上诉人的该主张不予认可。根据周某公司提供的其与天平村委会之间的《协议书》可知,李某某领取的3万元款项系天平村委会与周某公司协商,由周某公司暂为垫付的民工工资。周某公司于一审中提供的借条和《工费明细表》上均有“李某某”签名字样,且李某某于一审庭审中亦承认两处签名的真实性,也明确表示已领取该3万元款项。尽管李某某在二审审理中对借条上签名的真实性持有疑问,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确定的“禁反言”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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蒯某某与钟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及时归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钟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蒯某某借款人民币9,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钟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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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李某与上海玛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周某某先后两次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也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了出借资金,虽然原告提供的付款凭证早于借条出具时间,但基于原、被告朋友关系,先交付钱款后出具借条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鉴于被告在还款承诺书中对两笔借款也予以确认,故对两笔借款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具体的借款金额,原告提供3张付款凭证金额高达790,000元,但原告自认其中200,000元在本案中不主张,故本院对双方之间存在590,000元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借款的利息的问题,本案中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应视为在借款之初不存在利息。但因原、被告在2018年3月23日的还款承诺书中约定年利率按36%计算,本院认为利息应自承诺书出具之日起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承诺书出具之前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利率的标准现原告自愿调整至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已归还的钱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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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徐某某、刘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作为民事案件,所涉及的纠纷事实已经生效刑事裁决确认[(2015)宝刑初字第1688号一审刑事判决、(2016)沪02刑终10号二审刑事裁定],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即刘某某)与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竞合,且刑事判决对财产处理(责令退赔被害人徐某某房产抵押及借款共计110万余元)已经涵盖了民事责任范畴,徐某某作为刑案被害人在已获公力救济且未举证证明所涉刑事追赃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若今后刑事追赃程序不能充分救济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徐某某作为被害人方可再行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至于刘小弟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问题,因担保合同的从合同之民事法律属性,故本案中无法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缺乏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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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明与厉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明与厉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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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吉与闫丽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王某吉与闫丽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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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上海荣某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院对一审法院基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作出何某某结欠荣某公司100万元借款本息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予以确认。此外,何某某二审中陈述,在双方基于绿地澳洲公司向内地客户出售境外房产过程中,通过荣某公司自有的外币换取客户支付的人民币,以达到帮助客户在境外购房的目的这一操作模式。客观上虽不能完全排除其可能性,但尚不足以证明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何某某亦陈述,在前述操作模式下,通过荣某公司换取的外币,经荣某公司结算,大致尚有100万元人民币未向荣某公司支付。因此,本院认为,双方以借条形式对结欠的款项进行清算也存在着客观上的可能性。荣某公司以借贷关系主张债权并不违反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院对何某某上诉要求免除归还借款本息责任的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何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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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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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遇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尤某、赖永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上海遇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尤某、赖永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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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季德兴、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取款凭证、借条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季德兴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现原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根据借条及借据上的内容,可以确认借款时对利息有过约定,现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10%自2012年6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该主张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借条上书写的借款用途,系用于购买长逸路商铺,且在借款后短期内两被告及案外人共同购买了位于长逸路的商铺,并用于被告刘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餐饮公司经营;再根据被告刘某某自认的购买长逸路商铺的资金来源,可以看出在借款前后以上海利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义出资多达200余万元,且被告刘某某无法说明资金来源及归还情况。综上,本院确认上述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故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偿还。关于诉讼时效,原告主张的借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刘某某的辩称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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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上海九层塔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刘某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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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顾博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徐银平借用顾博某名义与陆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徐银平目的系诈骗陆某房产,并非真实交易,而顾博某与陆某之间本就无买卖之意,故该《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属无效。合同无效后,301室房屋房地产权利应返还给陆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一、原告陆某与被告顾博某就上海市宝山区高境二村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顾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房屋房地产权利返还给原告陆某。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被告顾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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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与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季某某与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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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周某某与章某某、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两原告是否为本案借款的出借人;2.本案系争的借款合同公证书是否被撤销;3.两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实现抵押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两原告主张其为本案借款的出借人,两被告主张本案实际出借人是吴某,而不是本案原告,两原告与吴某系合谋进行套路贷。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抵押权登记证及转某凭证,可认定两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成立,出借人应为两原告。两被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系争借款的借款协议由本案原、被告双方本人签订,未经法律程序否定协议效力,两原告也依约将借款转某交付给被告章某某。至于被告章某某收款以后将款项转给吴某,系其处分自己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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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孙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周某某主张本案钱款系其向孙某和郭某出借的借款,需就各方形成借贷合意举证证明。现孙某对周某某的主张予以认可,一审法院确认周某某与孙某形成借款关系并判决孙某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认同。郭某对周某某的主张予以否认,而从新二路房购买、付款、还款、贷款等事实并结合周某某、孙某就借款事实所作陈述,已证明周某某与郭某当时并未就借款达成合意,故周某某要求郭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难以支持。现郭某未就本案提起上诉,一审法院之判决,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周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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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任金枝、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沈某某与任金枝、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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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际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张某某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陈某及三某某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实质上就是案外人陈某及家某(即三某某)退赔赃款、弥补被害人(即原告)损失的行为,三某某对案外人陈某的还款义务提供了连带保证。现案外人陈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已经生效刑事判决确认,判决认定中也将案外人陈某及其家某退赔部分赃款作为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考量,且判决主文中也判决追缴尚未退赔的赃款予以发还。故三某某关于将刑事诈骗误认为民间借贷而签订协议系有重大误解的辩解,因未提供相应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现案外人陈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就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原告有权仅选择保证人作为被告起诉。本案中,三某某对保证份额未作约定,应为连带共同保证,且被告陈旻在签字时与陈某系夫妻,三某某作为保证人均负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义务,应按约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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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某某诉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郁某某诉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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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与邓某某、邓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因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及其他连接点均与本案争议无实际联系,故本案原、被告对产生争议由虹口区法院管辖的约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同意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包某某诉被告邓某某、邓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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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蔡某某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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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与卢某、王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倪某某与卢某、王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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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杨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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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小某、冯某与上海前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海前亨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全兵被诉侵占他人保证金等资金的行为涉及刑事犯罪,且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故原告起诉的内容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小某、原告冯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晓霞书记员:陈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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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龙与倪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于海龙与倪某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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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程伟与林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争议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争议借款系用于治疗林某某疾病所需,属于家庭生活所需的范围,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归还责任。上诉人主张其对借款不知情并对借款用途有异议,但在林某某已举证证明借款真实性及相应用途后,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佐证其抗辩意见,且在本案情况下,上诉人是否对借款知情并非其不承担共同债务的理由。一审法院依据本案在案证据、双方诉辩意见及本案实际案情,认定争议借款须由双方共同偿还,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同。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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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樊克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9月25日就出售系争房屋事宜签订一份《委托书》,明确袁某某作为委托人,樊克某作为受托人,袁某某委托樊克某以不低于120万元的价格办理出售系争房屋的一切事宜,《委托书》中并载明樊克某可办理还款、领取抵押权证、办理房屋抵押注销登记、代为办理产权证、代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代为办理房地产转移(过户)登记、办理交房过户、代为支付房地产出售过程中的相关税费、代收房款及房屋出售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宜。该《委托书》并经公证确认真实有效。此后,樊克某按照《委托书》确定的委托事项,与案外人于某某签订了系争房屋的买卖合同,约定售房价为120万元。为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于某某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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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辩称借条已经作废,但未向法院提交借条已经作废的证明。此外,从原、被告借款过程来看,原告陈述2015年9月13日借条是在2014年1月19日借条的基础上,结合之后发生的几笔通过现金、转账方式交付款项的借贷关系,合并写成的一张借条,2014年1月19日借条上有“作废”字样,现被告辩称2015年9月13日借条也已作废,却未将借条原件收回或在原件上标注“作废”字样,被告该辩称既缺乏证据也不符合常理。故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另,被告辩称本案涉诉的借款金额包含在2017年2月23日出具的金额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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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向某与济南聚冠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魏向某与济南聚冠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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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苏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侯某某与苏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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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泰央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鉴于上诉人赵某某于二审期间提供了新证据,结合赵某某提交的银行汇款凭证,该新证据可能对本案基本事实的查清具有决定性作用,而被上诉人康某某、泰央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身相关诉讼权利,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3民初139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牟玺蓉 审判员: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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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邓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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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彤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彤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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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某户籍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居住地在本市宝山区,另鉴于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归还借款,故作为接受还款一方的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室,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闵  纯书记员: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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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欣华纳置业有限公司与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款返还请求权成立的前提在于借款意思表示真实和借贷事实发生。综合本案一、二审中当事人的抗辩,上诉人徐州欣华纳公司对于借款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并未否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贷事实是否已真实发生,即1.2亿元借款是否已实际交付借款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本院结合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当事人之间特定利益关系、借款用途及当事人举证等方面,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已实际发生,现阐明如下:  第一,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分析。首先,戴某某于2014年3月18日、3月20日、3月21日、4月9日向伊本捷投资公司转款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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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上海硕捷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现原告与债务人林某1的借贷已经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并经执行程序,故原告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现抵押物已经法院拍卖,故原告可就该抵押物的拍卖款按照抵押权顺序进行优先受偿。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并以抵押物的拍卖款优先受偿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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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与毛某、李淑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万某与毛某、李淑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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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与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作为出借方已提供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合意及被上诉人出借资金的来源。上诉人在借款后,理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逾期归还的,还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上诉人主张借款中已预扣了利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印证,故其上诉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陆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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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佶旻、严某与姜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首先,关于2013年2月4日姜某某与史佶旻、严某在司法所调解委员会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本院认为,调解协议书虽然只有姜某某和严某的签字,但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姜某某与史佶旻、严某均清楚该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亦是各方当事人考虑家庭具体情况作出的居住安排,严某自认其作为史佶旻的代理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调解协议书签订后,各方也一直根据调解协议书内容实际履行了多年。据此,调解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其次,史佶旻、严某是否应当支付姜某某2019年1月至4月期间的租金补贴。本院认为,根据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姜某某在何家湾路房屋享有居住权益,但在2018年9月,史佶旻、严某以给子女购买学区房为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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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华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针对王大华的上诉理由,本院逐一进行分析说明。王大华上诉认为潘某某认可王大华介绍工程的事实,但一审法院未予采信。本院对此认为,王大华在本案中主张的系其为潘某某介绍并管理了工程、其未向潘某某收取的佣金和管理费与本案借款抵销,潘某某对王大华介绍工程的事实确予认可,但潘某某对王大华管理了工程、产生了管理费用或佣金以及借款抵销的事实予以否认,而王大华对其管理了工程、双方约定了费用或佣金及借款抵销的事实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认同一审法院的观点,对此亦无法予以采信。王大华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其与卢钢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不符合事实。本院对此认为,宝江公司于2009年3月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王大华与卢钢至今未对宝江公司进行清算,王大华显然并未履行其作为股东而对宝江公司负有的清算义务。一审法院认定王大华、卢钢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并应在本案中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王大华上诉对一审法院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的负担提出异议,本院对此认为,基于宝江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还款付息之责、王大华与卢钢对宝江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之责,一审法院判决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宝江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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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米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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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王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宋某某主张涉案借款应从2017年1月1日起计息,然根据在案证据,宋某某在一审审理期间对其诉讼请求进行过变更,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而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处分行为负责,故一审法院根据其变更后的诉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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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上海玛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周某某先后四次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也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交付了出借资金,其中2016年3月1日、5月16日以及2015年9月14日的三笔借款借条出具时间与款项交付时间基本吻合,被告对该三笔借款也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2016年1月16日借条出具时间虽晚于钱款交付时间1个月,但基于原、被告朋友关系,先交付钱款再签订借条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鉴于被告在还款承诺书中对该笔借款也曾予以确认,而承诺书内容应视为双方在结算之后对各自权利义务的确认,原、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签署承诺书的法律后果,对该笔借款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对原告与被告周某某之间780,000元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借款的利息的问题,本案中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应视为在借款之初不存在利息。但因原、被告在2018年3月23日的还款承诺书中约定年利率按36%计算,本院认为利息应自承诺书出具之日起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承诺书出具之前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利率的标准现原告自愿调整至年利率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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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个人承诺书可以证明,被告亦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按借条及个人承诺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未按约履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本院酌情支持1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某某借款20万元;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石某某律师费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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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上海华某某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林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第一,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林志杰之间35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被告林志杰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还款,故原告方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35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借款利息,现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4%,自借款次日起即2014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符合合同的约定,亦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准许。  第二,关于被告林志勇、华某某公司、永林公司、勇灵圣公司、浦杰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首先,原告与被告林志杰签订的协议书中,被告林志勇、华某某公司、永林公司承诺为本案借款进行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其次,原告曾于保证期间内向本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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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借贷关系成立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王某主张韩某某、张某某及徐某是共同借款,其向其中任一人的还款均是针对三人的共同还款,韩某某对此予以否认,王某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此难以采信。王某主张已经归还涉案借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王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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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张某与谢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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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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