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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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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农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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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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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郝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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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罪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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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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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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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冶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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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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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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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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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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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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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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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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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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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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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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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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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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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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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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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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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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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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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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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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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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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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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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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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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费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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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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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矛盾化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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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米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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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已经与对方达成和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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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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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一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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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饶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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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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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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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案发后已经与对方达成和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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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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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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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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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孟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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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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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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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罪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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