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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抢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能达到确凿充分的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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