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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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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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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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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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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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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王某某)(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王某某)(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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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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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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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闫某某)(公开版)_延安市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闫某某)(公开版)_延安市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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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某)(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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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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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虽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但系隔夜酒驾被查扣,酒精含量为28mg/100ml,情节显著轻微。本案醉酒驾驶发生在深夜车少人稀段,社会危险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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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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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有以下情节:1、犯罪情节轻微;2、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93mg/lOOml; 3、深夜被查扣;4、积极认罪、悔罪,本人写了悔过书并向我院提出从宽处罚的申请。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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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认罪,其所在的社区也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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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有以下情节:1、犯罪情节轻微;2、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99mg/100ml;3、被当场查扣;4、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人写了悔过书并向我院提出从宽处罚的申请。综合上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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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李某某)(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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