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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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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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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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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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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且积极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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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甲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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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敲诈勒索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且其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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