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其系初犯、偶犯,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其系初犯、偶犯,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其真诚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且已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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