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董××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董××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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