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宜章县**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补植复绿修复生态,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4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宜章县**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补植复绿修复生态,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甲不起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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