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谭某某偿还了信用卡透支金额,取得了谅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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