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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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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已全部退赃;系初犯并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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