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其案发后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陈某某积极配合,等待救援;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系自首;黄某某是其丈夫的母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得了谅解等情节,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拨打了110和120电话报案,并一直在现场等待交警及救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损失,获得了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不起诉。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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