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3.1亩,其中公益林2.1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补植复绿,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江西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超出土地审批范围建设旅游项目,非法占用并严重毁坏林地面积16.567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邬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其行为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补充鉴定非法占用并严重毁坏林地面积16.567亩,超面积数量不是很大;建设的旅游项目是政府的引进项目,有利于带动当地经济、旅游发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补植复绿,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投案自首,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未批先行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属省重点民营企业的分支机构,系县重点非公企业,带动他人就业人数较多,是应保护的市场主体。且具有自首情节、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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