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余某某诈骗罪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余某某)(公开版)_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取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具有坦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具有坦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具有坦白、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