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上高县某甲织造有限公司、上高县某乙织造有限公司、黄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卢某某)(公开版)_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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