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不起诉人黄某甲自首到案,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不起诉人黄某某自首到案,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因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被伐阔叶树折合立木蓄积为26.6631立方米,未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其砍伐阔叶树的目的是为造林,之后也在案发前就及时补种树苗,未造成水土流失;事后积极上交赃款,弥补损失,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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