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徐元某、徐某某等与孙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徐元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故被告天安保险宜昌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徐元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三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7261.51,有医疗费票据及鉴定结论证实,本院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31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护理费2977.12元、误工费6270元,计算时间与计算标准均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摩托车修理费860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徐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144.60元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