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徐元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故被告天安保险宜昌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徐元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三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7261.51,有医疗费票据及鉴定结论证实,本院予以支持;残疾赔偿金31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护理费2977.12元、误工费6270元,计算时间与计算标准均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摩托车修理费860元,有票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徐某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144.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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