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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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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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