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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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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_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_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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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_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_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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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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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_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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