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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职务侵占案)_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职务侵占案)_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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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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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甲职务侵占案)_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退赃,取得了**公司的谅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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