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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弘某建设有限公司与程某某、冯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追偿垫付款而引起的纠纷,应定性为追偿权纠纷。原告湖北弘某公司与被告程某某签订协议,被告程某某以原告项目部经理的名义对北京中寰宜都兴发60万吨/年磷铵项目DAP成品钢工程承包经营,其实质是被告程某某借用原告的资质挂靠经营,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故原告依据该协议向被告程某某追偿垫付的工程款、逾期利息及诉讼中支付的各项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主合同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冯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增加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质保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未预交该项请求的诉讼费用,本院不予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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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湖北省楚某视讯网络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当阳市王店镇白河村民委员会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对向靠右行走的宋雪莲相挂擦后向前行驶撞至其右侧电杆上,以致受伤,对其所遭受的损失,宋雪莲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湖北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村道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款  规定,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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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张某与肖本义、当阳市水利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袁世杰、郑巍、冯俊、范宇航、宋敏俐、张星宇6人溺水身亡事故中,袁世杰在事故发生时已满15周岁,其应当可以预见走进河中玩水会危及生命安全,且有同学警示危险,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自己溺亡后果的发生,其自身对此存在过错。二原告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教育与管理等监护责任,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肖本义在靠近村庄的河段采砂,虽已取得采砂许可证,但其采砂行为必然导致河段自然状况改变,形成较深的水坑,对附近村庄居民的生命安全形成一定的危险。且其在采砂水域没有设置非常明显的警示标志,砂场停业期间,也未请专人看管,疏于安全管理防范,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本起事故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当阳市水利局作为河道主管部门对所属辖区范围内河道取土、采砂等行为实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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