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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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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阳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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