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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祖某与代少华、王某高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0年8月20日陈祖某驾驶摩托车与王某高停放在路侧的摩托车相撞,陈祖某随摩托车摔倒后与避让中的代少华驾驶的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陈祖某受伤,对陈祖某因受伤所致的损失,因代少华在财保枝江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由财保枝江支公司在交强险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因王某高未对其驾驶的机动车购买交强险,超出部分损失由王某高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再有超出部分应按事故责任划分由王某高和代少华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陈祖某要求赔偿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受伤住院应有交通费发生,本院酌情支持200元。对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因陈祖某受伤后一直在检查治疗,且有主治医生不适随诊的医嘱,2013年8月21日还因事故受伤在医院进行检查,且由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司法鉴定,故该案并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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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李某某等与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驾驶其所有的鄂E×××××号二轮摩托车,与李某某驾驶的鄂E×××××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对金运菊、李某某、李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李某某所有的鄂E×××××号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李某某应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因李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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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覃巍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李某某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长期居住在城镇,但事故发生时其已年满60周岁,无其他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应按农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其残疾赔偿金为15704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大地财保宜昌公司认为李某某的主张过高,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李某某的伤情,可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9、鉴定费。李某某主张鉴定费1600元,因有相关票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李某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54397.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后期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408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额赔偿金15704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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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柳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关于原告各项损失应适用何种标准计算及损失确认的问题: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主张医药费12220.1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天计算,住院3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0元(20元/天×31天),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原告孙某某系城镇居民,其父亲孙朋先系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对其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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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口支公司、柳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关于原告各项损失应适用何种标准计算及损失确认的问题: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主张医药费41776.10元有病历及出院记录等证据相互佐证,本院予以认可,对支付猇亭区云池卫生所医药费120.00元,宜昌市西陵区窑湾卫生院门诊部医药费86.00元,没有相关的病历及诊断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为20元/天,住院6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320.00元(20元/天×66天),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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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刘某某驾驶鄂E×××××号正三轮摩托车与原告王某某驾驶的鄂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本起交通事故,原告王某某在事故中受伤,原告王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刘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原告王某某的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被告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但由于事故责任车辆鄂E×××××号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王某某请求投保义务人被告刘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王某某的损失,先行由被告刘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原告王某某自负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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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诉屈某某、袁某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先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袁某朋驾驶在被告人寿财险宜昌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的鄂EXXXXX号牌中型自卸货车与被告屈某某驾驶鄂PXXXXX号牌皮卡车发生碰撞,致使鄂PXXXXX号牌皮卡车上的原告袁某某受伤,应先由被告人寿财险宜昌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属于被告屈某某的赔偿责任的部分,由被告屈某某负责赔偿,属于被告袁某朋赔偿责任的部分,由被告人寿财险宜昌公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袁某朋自行赔偿。关于被告屈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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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屈某某、袁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先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袁某某驾驶在被告人寿财险宜昌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的鄂EXXXXX号牌中型自卸货车与被告屈某某驾驶鄂PXXXXX号牌皮卡车发生碰撞,致使鄂PXXXXX号牌皮卡车上的原告万某某受伤,应先由被告人寿财险宜昌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属于被告屈某某的赔偿责任的部分,由被告屈某某负责赔偿,属于被告袁某某赔偿责任的部分,由被告人寿财险宜昌公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袁某某自行赔偿。关于被告屈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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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与袁某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先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袁某朋驾驶在被告人寿财险宜昌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的鄂EXXXXX号牌中型自卸货车与原告屈某某驾驶鄂PXXXXX号牌皮卡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屈某某受伤,应先由被告人寿财险宜昌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属于原告屈某某的赔偿责任的部分,由原告屈某某自行承担,属于被告袁某朋赔偿责任的部分,由被告人寿财险宜昌公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袁某朋自行赔偿。关于原告屈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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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黄某某驾驶鄂E×××××号两轮摩托车将行人何某某撞伤,被告黄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何某某无责任。原告何某某的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被告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但由于事故责任车辆鄂E×××××号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由本案投保义务人黄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而原告何某某请求投保义务人被告黄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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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夏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项先行予以赔偿;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人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被告夏某某驾驶鄂E×××××号小型轿车将被告张某某撞伤,被告夏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该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原告张某某现同时起诉侵权人被告夏某某和保险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张某某的相关损失应先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夏某某赔偿。同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山支公司提出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赔付应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甲类药赔付100%、乙类药赔付80%,自费药不赔)核定医疗费用的抗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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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元善诉邓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邓某某驾驶鄂E×××××号两轮摩托车将行人向元善撞伤,被告邓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向元善无责任。原告向元善的相关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原、被告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但由于事故责任车辆鄂E×××××号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由本案投保义务人邓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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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兴元诉曾庆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曾庆元驾驶鄂E×××××号轿车发生本次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樊兴元受伤致残、摩托车受损,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由被告曾庆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樊兴元的相关损失应先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葛洲坝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被告曾庆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樊兴元请求赔偿项目及损失数额认定:1、原告樊兴元的医疗费46193元,有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佐证,本院予以认定,超出部分不予支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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