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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