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桑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桑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甲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代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