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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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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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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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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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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具有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秦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某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和解是在双方自愿前提下达成,内容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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