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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敲砸勒索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甲、雷某乙敲诈勒索案)_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甲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乙、雷某甲敲诈勒索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周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