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案发后*甲公司积极退缴涉案违法所得,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为服务和保护民营企业发展,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属从犯,且有坦白情节,在案发后,其积极退缴涉案违法所得,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为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宜城市公安局追缴的李某某5000元违法所得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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