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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合同诈骗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合同诈骗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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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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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合同诈骗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合同诈骗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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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合同诈骗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合同诈骗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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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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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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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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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缪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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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某非法吸收公众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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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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