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罪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罪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单某甲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单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任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罪)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潘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