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运输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委托他人报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能自愿认罪,亦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交通肇事罪,应酌情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张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均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德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德某已与三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德某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亦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王德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王德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路行驶,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甲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属肇事后逃逸情形,被告人李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李某甲有悔罪表现,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电瓶车上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范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均可予以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范某的有悔罪表现,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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