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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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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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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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