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