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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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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段某某)(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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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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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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