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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聂某某事发后积极拨打120电话在现场救助伤者,其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且其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对方谅解,对聂某某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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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丁某亲属已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谅解协议并已兑现,也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对丁某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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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曲某某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2016年8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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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民事部分已赔偿兑现,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经庭审查明,被告人虽在现场等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投案情节,故辩护人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被害人丁聚强、余付英、海某、海金梦、海金麟自愿撤回民事起诉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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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世海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事故发生后能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某案发后能与被害人丈夫积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如被害人有其他近亲属主张赔偿权利,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骆某某刑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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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认罪,并积极赔偿周某某近亲属,对吴某某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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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被告人李某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均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均认罪、悔罪,民事部分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亲属25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190000元,已兑现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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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对李某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新楹的刑期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栗新峰 审判员  周建明 审判员  范成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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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致使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关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关某已与受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兑现,也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对关某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关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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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离,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对黄某某可以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栗新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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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至二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该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冯某某也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冯某某经所在社区评估,冯符合缓刑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给社区带来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但由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案事实发生了变化,量刑部分应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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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控罪名成立。尹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05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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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控罪名成立。孟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民事赔偿部分已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280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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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张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且其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对张某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栗新峰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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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四人死亡、五人重伤、多人轻伤及巨额财产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死伤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正在与相关人员协商,对刘某某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范成然人民陪审员杜德文人民陪审员闫宏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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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刘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兑现了约定的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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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已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谅解协议并已兑现,也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对李某某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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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天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意见予以采信。李天奎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对控告人的控告理由,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天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天奎的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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