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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是初犯,有自首情节,犯罪嫌疑人对其行为非常后悔,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表现,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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