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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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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杨某某)(公开版)_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其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了劳动者报酬,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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