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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