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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鲜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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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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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安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安某某在侦查、起诉环节均认罪认罚,且主动补缴税款,挽回国家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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