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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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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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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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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75号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75号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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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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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50号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50号王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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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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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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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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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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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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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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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拒不支付员工工资,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张某甲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维护民企权益,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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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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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通渭县**农牧业有限公司、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因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了劳动者的谅解,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通渭县**农牧业有限公司、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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