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1〕Z1号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1〕Z1号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寻衅滋事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寻衅滋事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81号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81号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83号董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83号董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26号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26号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许某某)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许某某)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7号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7号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衡某某寻衅滋事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衡某某寻衅滋事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1号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1号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蔺某某寻衅滋事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蔺某某寻衅滋事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故意伤害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故意伤害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0号安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0号安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63号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63号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家寻衅滋事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邻里矛盾纠纷被相关部门调解处理后,仍心怀不满,无事生非,酒后滋事,故意殴打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认罪、悔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5号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系双方误会引起不宜定为寻衅滋事罪,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82号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冀临检诉刑不诉〔2020〕46号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系双方误会引起不宜定为寻衅滋事罪,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可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起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许某某因邻里纠纷,持械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的除外的规定,许某某的行为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随案留存。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刘某乙寻衅滋事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致一人轻微伤,任意损坏财物二百余元,达不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和任意损坏财物的情节严重,且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及陇西县文峰镇便民服务中心各项费用1200余元,所有证据也无法充分证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行为造成了陇西县文峰镇便民服务大厅秩序严重混乱,所以不构成寻衅滋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