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参与时间较短,非法获利金额较少,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二○年五月七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3 260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以后主动到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二○年五月七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二○年五月七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参与时间较短,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二○年五月七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后主动到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主动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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