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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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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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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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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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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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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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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观上具有无事生非故意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认为其子李某乙特意从四川赶至舟山参加河平社区组织的招投标会,但社区却无正当理由便取消招投标工作,故向社区提出报销其子来回路费要求。虽然现有证据证实系因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在招投标会上提出以抓阄、抽签的方式决定何人中标,使其他参与者因认为该种方式不公平而引发了争吵,导致招投标无法正常进行继而取消,随后由社区决定自行牵头该工程的施工,社区主任胡某某也参与了该工程的部分项目。无论胡某某的参与是否合理,对于不起诉人李某甲而言,其据此认为社区做法不公而产生了让社区补偿机票费用的想法,并非事出无因。 2.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谩骂等行为对刘某某、胡某某造车精神上的强制,从而迫使二人给付人民币3500元现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为了达到报销费用的目的多次实施了喧闹、谩骂等不合理的行为,但刘某某、胡某某二人作为社区干部,未通过报警、向上级反映等方式解决此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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